XX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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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XX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XX省政府令第268号)及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X民社救字(2021)X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低保申报相关手续履行前置初步审核把关等
2、工作。第四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
3、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低保家庭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审核确认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患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4、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或三级精神、智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三)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因病、因学、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5、准2倍;2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申请人家庭及其赡(抚、扶)人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第七条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异地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可申请城市低保。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
6、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三)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审核确认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第九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养人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一
7、)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
8、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审核确认机关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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