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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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海委管辖区域除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河流、湖
2、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以及对第三方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五条在河北省境内属于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的,按照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规计(2020)25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在河北省境内,除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一)主要行洪排沥河流、主要跨市河流、主要入海河口上建设的各类水工程(名录见附录一);(二)省管大型水库上游河流上建设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三)省管重要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大型隔堤和河流节制工程;(四)引黄入冀、引黄入冀补淀干线工程上建设的拦河闸、坝(含橡胶坝)
4、及引(调、提)水工程。第七条除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第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或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或者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
5、方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需要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第九条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第十条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从其规定;市县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
6、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1./Z719-2015),委托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一)在尚未编制或未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二)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规划但其所确定的工程
7、任务、规模等有变更的或者相应水工程未列入规划的。审查签署机关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三条水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或论证报告审查未通过,审查签署机关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过程中,必要时应征求与水工程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等特别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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