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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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风校纪,建立良好的 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 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离开工作 岗位,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在 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 应按时上班,并向原请假单位销假。组织人事处根据请假和 销假的手续资料,通知停发或恢复工资待遇。如遇特殊情况, 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事先不 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及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根据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
2、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第二章各类假期时间规定第三条婚假按有关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 享受婚假,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法定婚 假3天。如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 岁)则增加婚假10天,即合计晚婚假13天。一方晚婚的, 一方享受。婚假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第四条产假由本人向工会提出休假申请,经本部门 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休 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胎, 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
3、合并计算。(二)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医疗单位的建休证明, 享有相应的假期。(三)女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措施后怀孕流产者,所在 单位根据医院开具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者,给予20-30天的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 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的假期;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 遇死胎、死产等,按正常产假处理。第五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方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15天。第六条探亲假所有教职工均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一)未婚教职工异地(跨省)探望父母,每年按有关 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二)已婚教职工异地(跨省)探望父母,每4年按有 关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S)配偶在异地(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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