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差旅费管理细则部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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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差旅费管 理细则部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院(部)、处(室)、中心: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 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 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 管理实施细则,综合考虑学院差旅费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 等因素,经学院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学 院差旅费管理细则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及部分条款规定, 并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一、调整学院教职工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调整省外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 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调整省内处级及以下干
2、部职工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 附件二。(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 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 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O(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学院教职工到省外和 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 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 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二、调整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部分规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第十七条 “学院其它外派差旅费的规定”部分(一)-(三)款规定 为:(一)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分散实习期间,路途每人每天 伙食补助按标准发
3、给;教师外出指导学生集中实习住勤期间, 工作期间住宿费按150元/天人控制,伙食补助按80元 /天人发给。(二)教师实践锻炼期间住宿费按150元/天人控制, 伙食补助按80元/天人发给。(三)公派进修、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按80 元发给。离开学院在杨凌示范区内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 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 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 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 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 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二)此补充通知,仅就教职工差旅住宿费标准及现行 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中第十七条部分款项进行调整,其 他标准(包括出差交通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仍沿用 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和学院省外出差的补充规定文 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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