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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钢瓶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气体钢瓶是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o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 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第3条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乙块、丙焕、甲烷、乙 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室气、家气、发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 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2、。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气体钢瓶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气体钢瓶的申请、采购、 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第二章气体钢瓶的采购第5条气体钢瓶原则上从定点供应商处租用。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时,需先 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将其相关资质文件送至安全管理处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根据供应商 的供货资质、能力和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遴选规模、资质、技术标准满足要求的气体公司, 作为气体钢瓶的定点供应商。第6条申购人在接收气体钢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体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 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
3、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 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处。第三章气体钢瓶的搬运第7条 气体钢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 滚动等。第8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 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搬运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第四章气体钢瓶的存放 第9条气体钢瓶必须做好标识分类存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分类、分处存放, 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
4、禁将相互接触后可 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第10条实验室严禁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正常情况下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宜 超过一瓶,其他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第11条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体 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大量悟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存放 在较小密闭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检测报警装置需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12条气体钢瓶必须固定放置。钢瓶应靠墙直立,配置气瓶柜或气体钢瓶防倒链、气瓶架。第13条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避免暴晒、远离热源、
5、腐蚀性材料和 强烈震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防范措施)。第14条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以防紧急疏散时受阻及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良好、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去向明确;单独用于存放 气体钢瓶的房间、气瓶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和记录。第五章气体钢瓶的管路连接第15条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 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焕、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第16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布置在地面。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 的实验室,应绘制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6、。第17条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 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第六章气体钢瓶的使用第18条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 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第19条气体钢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 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体钢瓶严禁使用。第20条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 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 防止产生静电。第21条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
7、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 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第22条气体钢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 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第23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0.5kgcm2 表压);易燃性气体应剩余 O.2O.3Mpa(约 2kgcm23kgCm2 表压); 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氢气应保留2Mpa0不得自 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第24条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
8、气体钢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第25条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 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对 气瓶加热。氧气钢瓶的减压阀、阀门及管路禁止涂油类或脂类。第七章气体钢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处置第26条对于从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或租用的气体钢瓶,由定点供应商负责定期检定、检漏、 清洗等工作,定期对气体钢瓶进行合格性检查,保证气体钢瓶质量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的有效期内,不得使用有缺陷、不合格、过期的气体钢瓶。第27条对于气体钢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
9、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由采购单 位负责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第28条暂时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可以委托气体钢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对于长期不使用 或确定不使用、报废的钢瓶,应及时联系安全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第八章事故处置及责任第29条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实验气体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第30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气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31条发生气体钢瓶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按流程上报,不得隐 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第32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 训I、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第33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气体钢瓶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34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