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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有关各级党组织、国 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申请、刻制和启用(一)印章的刻制。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 时,由主办部门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院或上级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院综合办公室,由综 合办公室负责刻制。(二)印章的换发。若因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 由用印单位出具“印章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 标明制发日期,报学院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刻制。用 印单位来学院综合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 交回学院综合办公室。(三)印章的补发。印章损毁或遗失
2、时,监印人员向学 院综合办公室报告前,必须依法公告作废;再向综合办公室 递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 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经核定后,由综 合办公室补发。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学院综合办公室。(四)印章的启用。院内印章的启用由学院综合办公室 负责。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出发,确定印章的启 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 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 要报上级备案。二、印章的管理(一)学院综合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 学院综合办公室及各中层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 制发、补发、检查等管
3、理工作。(二)各中层机构党政正职以及分管负责同志应对本单 位、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章平时 随用随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S)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 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或学院综合办公室报告。 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三、印章的使用、登记、审批(一)学院正式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 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二)各部门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给各中层及下属 机构使用的,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 院批准经办业务的职权范围内使用,除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 单位外,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
4、授权对外签订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的学院授权范围或 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 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或部门领导的责任。(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 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 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 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五)院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 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权的标志,具有权威 性。(六)学院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签字制度。
5、学院党政主 要印章需经综合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分管副院长分别签字,部 门印章一般需经部门负责同志和分管院领导签字。(七)正式印章原则上在办公室内使用,如需将印章携 带出部门或单位以外使用,需登记用章事由,经分管院领导、 综合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别签字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学院 党政主要印章一般不得借出使用,确需借出的,必须经党政 主要领导同意。归还印章时需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A)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 得私自用章。四、印章的停用、销毁(一)单位、部门印章在其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 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的废印要及时送交学院综合办公室 处理。(二)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 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 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 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 “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 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