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条例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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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条例(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群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镇群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相关规划的协调第三节重点监控区的管理第四节特定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城镇群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促进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江三角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使用范围】城镇群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以及惠州市区
2、、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本条例所称的制定包括城镇群规划的编制或修编。所称的实施是指依照城镇群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编制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或安排各项建设等相关活动。第三条【规划的定义及法律地位】城镇群规划是统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相关专业与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空间安排,必须符合城镇群规划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并与城镇群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框架和建设、管制政策与措施相协调、衔接。第四条【规划实施机制】城镇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并督促落实城镇群规划的
3、实施方案,协调跨市域或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并对省级重点监控区实施直接监管。珠江三角洲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群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框架和建设、管治的政策与措施,开展市域范围内各类资源保护利用、空间管治和重大设施规划建设的具体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布局和开发时序;依法定程序划定各类空间管治分区,并实施日常规划管理;与相邻、相关地区进行协商、合作,确保城镇功能布局、基础及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群规划实施中的相关职能,制定并实施城镇群规划的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专业、专项规划,协同划定相应的空间管治分区。第
4、五条【实施机构及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及实施城镇群规划,协调珠江三角洲空间发展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镇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深化、调整或修编城镇群规划的动议,并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二)建立与规范珠江三角洲城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规划和建设事务的协商、合作机制;(三)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统筹协调相关专业与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保相互衔接协调;(四)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代表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点监控区的划定工作,并审查重点监管区的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五)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界定具有
5、区域影响力的特定建设项目,并对其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审查;(六)负责城镇群规划实施的监督,对规划巡察员进行日常管理;规划管理办公室按专业、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由省财政划拨。各市人民政府应通过加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调控作用,建立相应的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群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镇群规划的制定第六条【规划制定的主体】城镇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镇群规划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修编工作。当城镇群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可调整修编时间。第七条【规划的主体内容】城镇群规划的制定,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城镇群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6、分析;(二)城镇群的总体结构及空间发展目标和战略;(三)城镇体系及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四)区域绿地等各类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及管治要求;(五)区域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六)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七)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第八条【一般要求】制定成镇群规划要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条块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在制定城镇群规划过程中,应综合评估国家、省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经统筹、协调后,将主要内容纳入城镇群规划。第九条【规划制定(含修编)的程序】规划管理办公室拟定城镇群规划制定的工作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7、,应向社会发布公告,阐明制定城镇群规划的目标、内容、程序和公众参与方式。第十条规划管理办公室在公告发布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征集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对本次规划的建议书,所征集的意见作为规划制定的参考。逾期未送达的作无建议处理。第十一条省直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向规划管理办公室报送对规划的建议书时,应当一并提供需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加以考虑的规划及发展政策、文件。第十二条在征集建议书期间,规划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认真评估上述规划、政策、文件,并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草案中综合、纳入有关内容。第十三条规划草案完成后必须公开展示不少于三十天。公示期间,由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城市人民
8、政府的意见、建议。公开展示后至少召开一次公开听证会,确保对规划草案存异议的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规划草案意图并表达其意见。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规划草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规划草案评审稿。规划管理办公室召集专家评审会,对规划草案评审稿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会前,规划管理办公室必须保证将全部审议文件送达所有评审专家。审议文件包括规划草案评审稿及说明书、规划制定过程中收到的建议书、规划草案评审稿对相关规划的调整建议、公开展示过程中收集的省直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以及听证会记录。第十五条通过专家评审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规划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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