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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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目录4-1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4-2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4-3对赌协议4-4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4-5出资瑕疵4-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4-7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4-8境外控制架构4-9诉讼或仲裁4-10资产完整性4-11关联交易4-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4-13土地使用权4-14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4-15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4-16社保、公积金缴纳4-17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4-18募集资金用途4-19首发相关承诺4-20中小商业银
2、行披露及核查要求4-21其他说明4-1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
3、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4-2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对IPO申报前12个月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新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红筹企
4、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拆除红筹架构以境内企业为主体申请上市,如该境内企业直接股东原持有红筹企业股权、持有境内企业股权比例为根据红筹企业持股比例转换而来,且该股东自持有红筹企业股权之日至IPO申报时点满12个月,原则上不视为新股东。发行人直接股东如以持有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置换时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超过50%)股权置换为发行人股权的,如该股东自持有子公司股权之日至IPO申报时点满12个月,原则上不视为新股东。4-3对赌协议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
5、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解除对赌协议应关注以下方面:(1)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
6、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后的,需补充提供协议签订后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4-4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的产品(以下统称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
7、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2)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为发行人股东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该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己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己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己依法注册登记。(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
8、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己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4-5出资瑕疵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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