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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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XX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X国资委(2020)1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不包括不动产。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除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
2、法规执行外,由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X县财政局(XX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
3、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方式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备案;(二)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三)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文件、公告的编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四)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项目为IOO万元人民币、货物类项目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400万元人民币。限额标
4、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台和其他国有企业采购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成立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投资、财务、生产、技术、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活动决策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加强采购决策监督。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及本办法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
5、和采购项目预算;(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托管企业的采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职责由受托监管单位履行。第三章采购当事人第九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第十条采
6、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公告、方式和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对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置负责,自觉接受各监管主体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7、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
8、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十四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制度建设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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