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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甲方:合同编号: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矿业开发、生产、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条例,在遵法守纪、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总则1、工程名称及内容1)工程名称:采拓工程2)工程内容:开拓工程、采准工程、采矿出矿生产3)工程地点:2、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生产、包设备、包设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
2、包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2)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3)乙方必须直接负责实施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允许“以包代管”。3、施工、生产方式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采矿质量要求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采矿生产作业。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一经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得自行变更,并负有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责任。4、工程单价(见附表)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项根据实际需发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类工程单价进行计算。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设备、材料、制作均含在表中单价内,不
3、再单独计算。3)属于安全检查特别要求的安全整改支护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材料量,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虬由于乙方原因进行安全整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4)经甲方认可的厚度小于0.7m的需采矿体和已采矿房的残采作业,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采矿单价。5)地表设施、设备、建设等,包括堆矿场、挡墙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负担。5、承包期限:五年。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要求1、生产计划的制定1)年计划的制定:每年12月底,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双方下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2)月计划的制定:在保障年度计划完成的总前提下,由甲方综合考虑制定月计划
4、。双方在每月各自生产调度会后,及时召开甲乙方矿山工作协调会,以确定下月矿山生产计划、施工计划。3)因甲方原因不能保障月计划的完成,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榷,由甲方对月计划进行调整。乙方无权对月计划进行私自调整。2、生产施工要求D生产矿量要求:按当月生产计划执行。2)矿石块度要求:由乙方控制进入选厂矿石块度不得超过400400mm,超标矿石不予计价。3)采矿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进行开采。4)工程施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三、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派矿山管理人员进驻矿山,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的采拓施工、生产、计划、质量、
5、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代表甲方行使权力、责任和义务。2、负责编制单体采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在施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并在乙方签收后及时下达施工通知。3、甲方在单体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量、回采率、贫化率、出矿最低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4、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生产进度和质量的检查、验收。5、协助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权督促、检查乙方进行安全整改。6、负责按月结算合格工程款项。7、甲方对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有责令停工、停岗、整改或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8、负责保障乙方能够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9、甲方矿山管理人
6、员的调整,应及时向乙方书面通知。四、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负责矿山施工、生产、生活的内部管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设备、设施、物资材料、人员、运输等。2、乙方接到甲方的单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后,3天内给予提出异议或签收。否则,对影响施工生产责任负责。3、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施工计划的完成,配合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指导。4、对井口堆矿质量负责,不同质量矿石和渣石按甲方要求分类堆放。矿渣分离,不得混堆。并对未拉运矿石的保管负责,不得发生丢失、污染、混杂。5、负责矿房房壁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围岩废石塌落混入。负责井壁、想到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塌方、片帮造成安全事
7、故。6、配合甲方在矿山的地测采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协助解决甲方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所需,期间所发生的使用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大宗材料费(按市场价计),由甲方承担。7、乙方对甲方所下达的各项通知书须签字签收,并负责保障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8、对甲方违章的通知书,乙方有拒绝的权利,并及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在矿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双方公司协调解决。9、乙方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调整、主要设备的更换,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五、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责任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乙方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矿山救护等矿山安全工作的
8、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保障机构、设备、设施、人员。2、乙方在矿山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所有特种工持证上岗。3、对甲方下达的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并付诸于行动。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法规与下属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员工进行相应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负责,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保险赔付金以外的其他费用。5、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6、甲方人员下井前须通知乙方,并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
9、。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7、甲方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陪同。六、生产月工程验收、生产验收、安全检查办法1、每月在甲方财务结算日前(每月23-25日)由甲方组织并会同乙方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出矿量、出矿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对安全管理、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系统检查。验收前甲乙双方确定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2、对不合格的工程项当月不予验收,乙方负责返工合格后在次月一并验收,返工费用自负。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工程浪费或报废,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对甲方的工程安排、采矿计划、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则对乙方进行经济处
10、罚。4、没有施工通知书的工程和超出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不予验收。5、出矿量的验收:以乙方出矿(含工程矿量)车数折合吨量计算或以实地测量计算矿量进行验收,作为甲方月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和对乙方生产计划完成与否的验收,不作为结算依据。6、安全检查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检查不合格,对当月所有工程量、生产量暂不予结算,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7、工程验收单、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七、结算、付款办法1、工程量以验收单结算工程费用。2、出矿量以当月矿石拉运到甲方选厂,按过磅实际量进行结算。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将当月矿石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5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由于其他客观
11、原因造成当月矿石不能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4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4、附有安装项目的未安装完成的单项工程暂按掘进量的60%进行预验收,待完工后一次性验收。5、月结算日为当月26日一次月10日,结算当月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年结算日为12月26日一次年1月20日,进行当年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的总决算。6、当月工程施工费用结算额按80%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剩余20%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给予支付。7、结算额的支付乙方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8、工程矿的结算:如果乙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计算在乙方总出矿量中;如果甲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则从乙方出矿量中按月扣除。八、甲乙双方对保障生产
12、计划完成、保障生产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约定1、乙方将所承包矿山属于乙方的井上所有主要设备、设施作为施工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抵押保证,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2、凡因乙方安全问题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对乙方罚款元。安监部门要求的停工除外。3、凡因乙方原因将废石倒入矿堆,按每吨一元计算对乙方进行罚款,并由乙方负责将废石挑出。4、乙方没有及时处理矿房壁或及时支护采场而发生围岩混入的废石,乙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甲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特殊地质因素除外。5、在甲方设计的开采范围中,在采矿时不能剔除的夹石中的蚀变岩石,甲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乙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甲方支付。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出
13、矿品位达不到甲方最低要求或造成开采贫化率10%以上,对所采出的矿石量不予结算。九、违约责任1、凡违反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若甲乙双方协商后更改的条款不属违约,但须有补充协议。2、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计划生产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其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甲方因故拖延向乙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欠付款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延付则不属违约。4、乙方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暂停结算,待甲方在一个月内寻找新的承包方来接替乙方工作后再行结算。5、甲方因故需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
14、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后,无论甲方是否找到接替方,乙方均可自行撤工,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所有已经形成的、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采矿生产费用。在合同中止或解除生效后,如属于乙方的井上设备和设施,甲方有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办法另行协商。6、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项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
15、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8、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十、合同附件1、工程合同单价表。十一、附则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一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