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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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作用,深入推进平安砚山建设,更好服务砚山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卜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
2、策及公序良俗,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疏导、互让互谅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我县实际需要聘任和推选从事调解工作,并由调委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第三条“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室卜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村级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小组干部和调委会从群众组织(调解小组、治保小组、工会、青年、妇女小组
3、、女子调解队、联防队)中聘用的调解员;(二)乡(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调委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行业性、专业性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调委会(人民调解室)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四)“五老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适用调委会(人民调解室)办理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根据矛盾纠纷调解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工作量、社会
4、影响、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给予调解纠纷案件补助的一种机制。(-)为鼓励调委会积极参与化解群众与企业、公司、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纠纷,允许调委会在受理调解不同申请人(3户以上)与同一被申请人(土地纠纷、合同纠纷、道路通行等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不同户口信息、不同身份信息,或者不同面积、不同四至界线,或者租金等不同情况,实行办理不同申请人与同一被申请人的案件时进行分案,分别报送“以案定补”领取补助资金;(二)调委会调解同一纠纷,经多次调解成功,只能按一件领取“以案定补”补助资金;(三)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5、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不设基数,按实际调解成功案件数给予“以案定补工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矛盾纠纷划分、类别和受理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产生时间跨度、调解难易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综合因素,划分为四类:(-)一般纠纷。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情节简单,能即时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二)疑难复杂纠纷。指案情较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需调查取证、调解难度较大;或者涉及当事人较多,涉及金额较大。()重大疑难纠纷。指案件复杂、在当地反映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情节复杂,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在当地社
6、会影响大,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四)重特大纠纷。指产生纠纷时间长、积怨程度深,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案件,情节特别复杂,调解难度特别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第八条纠纷的类别:(一)婚姻家庭纠纷;(二)邻里纠纷;(三)房屋宅基地纠纷;(四)合同纠纷;(五)生产经营纠纷;(六)损害赔偿纠纷;(七)山林土地纠纷;(八)征地拆迁纠纷;(九)环境污染纠纷;(十)劳动争议纠纷;(十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十二)医疗纠纷;(十三)物业管理纠纷;(十四)消费纠纷;(十五)旅游纠纷;(十六)知识产权纠纷;(十七)互联网纠纷;(十八)其他纠
7、纷。第九条纠纷受理范围(-)调委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矛盾纠纷。原则上调处本辖区内的第八条所指的民间纠纷;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各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村委会(社区)与村委会(社区入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小组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并定期逐级排查、上报难以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和重特大纠纷;(二)调委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同时不得受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矛盾纠纷。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
8、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得调解。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激化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二条调委会受理的纠纷案件。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对于口头申请的,调委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第三章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认定第十三条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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