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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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莆狱减字第32号罪犯赵恩立,男,汉族,高中文化,197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恩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29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恩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
2、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赵恩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5月止累计获193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已缴纳人民币730000元,其中二审期间该犯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730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257.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5.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6.79元。本案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赵恩立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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