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区创业创新中心 租赁协议(鞋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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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仓储用房协议甲方:管理区创业创新中心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及院落场地用于甲方仓储物流一事,经充分协商,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将坐落于管理区原鞋厂东院(鞋厂因修道被分割成东西两院)共三层楼房、十四间平房、两间车库及院落场地(含院南侧集市内近9亩场地)租赁给甲方使用。二、甲方愿自年1月31日起承租3年以上,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本次租赁期限自年1月31日始至年1月31日止。三、仓储租金每年16万元,由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将当年度仓储租金交给乙方(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四、租赁期内,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承租期间,此场地内用于产业园新建
2、企业日常办公、设备存放、产品仓储、物流管理等。甲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使用或对租赁房屋及院落场地进行正常的转租。五、甲方承租期间产生的水、电、税及其他费用,一概由甲方自行承担。六、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需要对租赁房屋及院落场地内进行建设或对原建筑内部结构进行合理拆建及装饰,费用由甲方负责。七、租赁期满,协议终止,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1、若乙方进行下一轮发租,同等条件下由甲方优先承租,并另行签订租赁协议。2、若乙方不再发租,则将房屋及院落场地收回,因甲方承租而产生院落场地上的附属物由甲方自行拆除。八、租赁期间,承租房屋及院落场地及其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修复
3、。九、甲方对房屋及院落场地进行适当修缮,甲方人员不慎发生事故给乙方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时,按价赔偿。十、租赁并仓储期间,如因国家及地方开发、拆迁及乙方出让等因素,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承租的,乙方按照扣减甲方实际使用天数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未使用期限的租赁费。十一、租赁并仓储期间,乙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将协助乙方办公楼及场地的招商和出让。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违约责任:在本协议履行中,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三个月房屋租金费用的违约金。十四、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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