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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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法治XX建设规划(2021-2025)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63号)XX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2020)44号)、XX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则(X政办发(2020)9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居中对与行政管理
2、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属争议、侵权、损害赔偿、政府采购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第三条行政裁决工作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行政裁决窗口进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行政裁决事项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流、指派。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依法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第六条裁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裁决工作制度,确定行政裁决工作
3、机构,配备与行政裁决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当场记入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第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其名义统一负责行政
4、裁决事项的收件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裁决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裁决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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