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子项目14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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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子项目14: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许可子项目14:核发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冬第四冬第八冬装一2)国谪水路近论誉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S)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2、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四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四十一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海市行政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已取得市行政区内旅客运输经营资格;(二)属新增客船的,应取得新增运力批文;(三)经营运输的客船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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