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发〔2018〕11号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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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发201811号附件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我校正式录取后,方能入学。新生应凭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2、(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是否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其户口、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或原单位、家庭所在地。第五条新生因身心状况或入伍参军不能入学就读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因身心状况,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
3、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入伍参军需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入伍批准书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服役期满后两年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手续的时间起二周内完成手续办理,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培养及奖助等政策按照入学报到年份实施的政策执行。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执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
5、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缴费,经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动,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研究生在正常的课程学习期间,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对其进行课堂考勤;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主要由导师负责联系和考勤。第九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活动(课程学习、
6、实验、调研、学术活动等环节)或非节假日因故离校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可能用其它有效方式告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导师或研究生管理人员,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十条请事假或病假应由研究生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辅导员签署意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研究生因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需要,外出实践、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原因请假,一般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时间限制,但应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
7、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人员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正常的学习期间无故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二)有某种疾病,经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检查证明(特殊情况者,就医检查医院需经学校同意),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
8、习者;(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六)办理休学创业的学生。第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三)跨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之间差异较大的。第十五条教育部、辽宁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转出专业研究生导师、转出专业所在学院、转入专业研究生导师及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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