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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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第二条为依法加强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外出用车安全,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
2、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系统单位及周边实际,制订此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合我市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园)、成教中心及直属单位。第二章周边交通环境第四条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建设。第五条校园周边道路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应设置限速、禁鸣、注意儿童等交通标志,校园出入口应施划网状线。第六条设置了校车专用停车位的,应设施校车专用停车标志,应施划校车专用停车位标线。第七条周边道路设置了临时停车位的,应施划机动车限时停车标线。第八条积极协调交通警察,规范家长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第三章优化交通秩序
3、第九条单位人员在周边道路停放机动车时,应有序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标线内。第十条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内部必须施划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的停车位。非必要非机动车不得停放在校园周边,车辆停放时必须停放整齐、有序。严禁师生在校园内骑车。第十一条为有效解决距离单位较远教职工和学生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必须集中安装智能化充电设施。第十二条单位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第十三条机园内停放机动车的,必须实施人车分流。校园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采取人车错时进出方法。第十四条校园出入口应设置禁鸣标志、限速标志(5km/h)。第十五条列队通行
4、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应在非机动车道行进,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道路的右侧靠边进行。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确认安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四章严格校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第十八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
5、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二十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严禁超员超速。第二十一条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照管乘车学生。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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