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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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实体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根据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转贷服务机构第二条政府推动的转贷服务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转续贷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实现银企共赢。在转贷服务方式上
2、,我市主要以政府主导设立法人资格的转贷服务公司为主。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转贷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核准后发起设立的转贷服务公司。第三章运营及流程第四条转贷服务机构应遵循市场主导、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完备的内控制度体系。第五条转贷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要求:(一)在市全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以省信用办公布的失信人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为准)的中小微企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包括法定
3、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个人名义承贷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可参照执行。(二)转贷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下列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1.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连续2年亏损、资金链断裂、卷入担保圈互保链、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等;2 .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失信行为的;3 .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的;4 .企业不能、不愿配合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产负债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支行等部门协调确有必要给予帮助的,且银行明确表示同意续贷的企业,不受相关要求限制。(S)转贷服务机构转贷规模原则上以单户单次IOOO万元以下为主。确有需要,可视企业贷款总额
4、、转贷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转贷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第六条转贷服务机构应遵循风险自担、独立风控的原则,独立审查、自主决定转贷项目。第七条转贷服务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转贷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流程:(一)由企业或合作银行向转贷服务机构提出续贷转贷申请。原则上转贷申请应提前10个(含)以上工作日提出。(二)转贷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分别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及风险审核工作,并初步协商是否转贷及转贷比例。(三)转贷服务机构制定风险审批流程,决策是否转贷、转贷比例、保证措施等要件。(四)合作银行遵循“重塑信贷审批流程,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的基本原则,及时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决策是否续贷、续贷比例和转贷比例。如核准续
5、贷,合作银行可先行出具以还贷为触发要件的续贷合同,并先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同时应向转贷服务机构出具转贷业务联系函,承诺续贷并以新贷款归还转贷资金。如对转贷比例存在异议的,可依据市场原则与转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五)对使用本业务项下转贷资金的企业,各合作银行不得仅以此降低企业在该银行的内部评级,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划分为正常类。同时,要注意避免企业过度依赖转贷资金进行转、续贷,对连续多期、多次申请和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可自主决定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比例。(六)银行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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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 企业 服务 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