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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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3.04.18生效日期:2023.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第二条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雪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破产重整、和解
2、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偿债方案确定的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第三条前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下列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二)债务人财产中以设立信托计划方式清偿债权人的部分;(三)债务人财产中以应收账款清偿债权人的部分;(四)重整计划中留存并由债务人未来财产清偿的部分。第四条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支付该部分管理人报酬。第五条工程款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变现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
3、总额。管理人对前款建设工程的维护、变现、增值以及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工程款债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工程款债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第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本院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方式。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与
4、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依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第八条本院对管理人初步拟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初步确定之后,本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本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数额时,参考以下因素:(-)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二)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的成本和效果;(三)管理人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程度;(四)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五)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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