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训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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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11.2 适用范围1-11.3 训练督导与部门职责1-1第二章训练类别及订定说明2.1 训练类别及施行说明2-1-32.2 训练科目之订定2-4第三章训练实施与运用3.1 训练办理前置作业3-13.2 训练之考勤事项3-23.3 训练评核与结果呈报3-33.4 训练与晋升3-4-5第四章训练施行之电脑管制4.1 各职务别训练科目之管制4-14.2 各职务别专业训练计划施行及管制4-24.3 教育训练课程科目代号之编订4-3-4第五章师资与教材之管理5.1师资遴选与费用5-15.2教材使用5-1第六章赴外受训与附则6.1赴外受训6-16.26-16.3实施与修改6-1附
2、表附表一训练科目编订表A1附表二训练记录表A2附表三未受训人员名册A3附表四训练计划表A4附表五训练课程表A5附表六训练成绩评核表A6附表七人员训练资历表A7附表八训练结报表A8附表九本院人员训练讲师终点费支付标准A9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使本院教育训练各项作业之办理有所遵行,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六章6.1训练规定,订定本管理办法。1.2适用范围凡本院各部门人员(不含医师)之训练安排、实施、督导、评核、训练科目订定、师资教材之管理及教材之评核等作业,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1.3训练督导与部门职责(1)训练督导部门:行政中心为主要督导部门,负责全院训练制度之订定、督导及稽核。(2)训练管理部门:
3、管理部为训练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训练之策划、推动。(3)训练主办部门职掌:项次职掌行政中心管理部科(系)处(组)1训练管理制度订定主办2训练实施细则订定主办3各职务专业训练科目及时数之订定主办(行政中心)主办(管理部)主办(各部门)4训练计划拟订主办(行政中心)主办(管理部)主办(各部门)5课长级主管人员管理训练协办主办6主办及基层主管级人员管理训练协办主办7基层人员在职及专业技术训练主办(行政中心)主办(管理部)主办(各部门)8新进人员岗前训练协办主办(全院性课程)主办(专业性课程)9安全卫生及感染管制训练协办主办(全院性课程)主办(专业性课程)项次职掌行政中心管理部科(系)处(组)10训练教
4、材之编撰、讲师安排及联系主办(第57项)主办(第59项)主办(第79项)11训练督导及进度跟催协办(全院)主办(全院)主办(各部门)12训练师资教材之评核与奖励协办主办(4)总务处应协助训练主办部门办理各项训练庶务事宜。第二章训练类别及订定说明2.1训练类别及施行说明(1)职务基础训练:为各职务人员到任新职务三个月内,应接受之训练。A.新进人员岗前训练内容涵盖本院简介、愿景、重要规章与薪资福利等制度,另涉及法令规定与医院评审之必要训练均应适时安排列入本项训练内容。B.各部门办事细则或工作规范为基层主管级(含)以下各职务人员必须训练科目,凡到任新职务后,应完成本项训练。另并得视实际需要安排及办理
5、与职务有关之基本知识、技术等项基础训练。C.新进人员岗前训练课程若属规章制度等方面讲解,应进行笔试测试,并由训练主办部门填妥训练成绩评核表(附表六),送受训人员所属主管核阅后交受训人员,输入电脑建档。(2)职务专业训练:为科长级(含)以下各职务人员在担任该职务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应接受之专业训练项目。A.本院人员完成各职务规定之基础训练后,单位主管须陆续安排职务有关之制度、知识与技术等专业训练项目。另于单位设备更新、作业流程改善、规章制度修订等工作条件变更时,需配合实际需要办理训练。B.本项训练得由训练主办部门决定是否进行评核(训练课程若属规章制度等方面讲解,应进行笔试测试),若需评核,训练主办
6、部门应协调讲师出题并监考且于受训后填妥训练成绩评核表,送受训人员所属主管核阅后交受训人员,输入电脑建档。C.列入免评核之训练项目,单位主管应安排以团体讨论、报告、会议等形式办理,并应备存人员出席记录表、训练教材等资料,供训练管理部门查核。D.单位主管应随时于工作中抽核人员对训练科目内容之了解,如有未达主管要求者,单位主管得视训练需要重新安排训练并评核之。(3)管理训练:为担任主管应接受之训练项目。项次训练类别训练对象说明(一)主办级基层主管储备训练(1)行政类主办人员。(2)任满行政类助理主办六个月且轮班训练合格人员。(3)基层人员表现优秀,经主管拟推荐培养为护理长、组长或领班人员。训练课程内
7、容由行政耳心订定。包含各项管理卷念实务及工作教导。基层干部储备训练优秀具潜力之基层人员各部门得视实际需要安排办理。(4)安全卫生训练:为担任相关工作职务应接受之训练项目O项次i)1.练类别训练对象说明(一)新进人员安全卫生职前训练新进人员训练课程内容由院区管理部(安全卫生组)负责订定。一般安全卫生训练安全卫生相关基层人员、施工安全评估人员(三)主办基层主管级人员安全卫生训练预晋升主办、或组长、领班之基层主管级人员由院区管理部举办,并得视需要聘请院外讲师来院授课。(四)感染防治训练各职务人员(含新进人员)1 .感染防治教育训练应依本院感染管制相关规定办理。2 .感染管制小组成员、(非)急重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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