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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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加强海上安全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的鳗苗船舶,是指在我镇范围内船长未满12米的,从事鳗苗捕捞的小型船舶。其他从事海上养殖的小型船舶适用本办法。二、渔业合作社负责我镇区域内的小型船舶管理工作,本次登记的所有船舶均需纳入乡镇渔业基层管理体系。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后由渔业合作社统一进行编组、编号、喷漆。原则上以村为基础进行编组编队。第二条:船舶登记一、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项目是指:(一)所有权登记;(二)所在村登记。二、
2、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按照先村登记备案、后渔业合作社勘验的程序进行,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报镇渔办审核。登记截止时间为20XX年3月4日。本次登记备案船舶仅限于XX镇户籍,船人不符、外镇船舶不予登记。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编制按鳗苗捕捞船用乡镇汉字名称+“M”+3位数的数码顺序号,如XX四、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登记为一次性登记备案,船舶所有权转让,备案号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5日内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予以注销登记。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上所有股东,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办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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