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度核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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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度核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西秀区20xx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区民发20xx1号)要求,结合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
2、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20xx年5月2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二、工作安排(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各村
3、(居)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宣传动员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3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村(居)20XX年城乡低保核查启动部署工作。(二)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xx10号)关于“在评估最低
4、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三)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C20xx17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
5、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重度残疾人进行认定;重病患者是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xx27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根据对应的情况分别给予3、6、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建立低保渐退人员台账,对享受渐退人员进行标识,明确渐退期限,渐退期满后要及时开展复核,按规定对渐退人员作出继续纳入保障或退出保障审批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
6、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结合实际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五)全面建立低保对象精准分类台账。各村(居)要在低保年度核查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按困难原因、人员属性进行分类标识,以村(居)为单位填报汇总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统计表并建立人员属性台账,全面掌握保障人员属性构成。(六)全面落实低保监督检查责任。一是强化低保入户核查责任,入户干部要签订入户核查责任书,切实履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二是认真落实低保审核审批机构人员、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区、乡(镇、街道办、
7、新型社区)低保审核审批机构人员及村(居)干部要填报低保审核审批机构人员(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报告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如实、主动向本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人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三是建立低保家庭财产、信息报告制度,低保家庭成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主动向核查干部(包村干部)报告家庭成员变动信息、财产信息、收入变化等信息。(七)同步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拟退出保障范围但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新申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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