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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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V贵州省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XX民发20xx3号)、州民政厅州财政厅州扶贫办关于印发VXX西南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民发20xx3号)、晴隆县20xx年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晴府办发20xx2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准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20xx年实现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和分区域划档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
2、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提标标准(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1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59%o2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25元/月,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93%o3 .根据XX西南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州府发20xx3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当地20xx年城市低保保障的1.3倍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4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二)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一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
3、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xx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
4、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二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文件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20xx27号)文件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
5、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X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三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XX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
6、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四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XX府发20xx27号和XX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
7、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三)精准落实易地搬迁新市民工作。一是实施好“农转城”工作。按照XX西南州委新市民计戈K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xx
8、25号)、XX西南州新市民计划兜底保障推进措施(州委办字20xx42号)和XX西南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民政兜底保障)突出问题攻坚方案的通知(州脱攻指通20xx13号)要求,对符合“农转城”条件的搬迁农村低保家庭,在3月底前完成“农转城”工作,做到“应转尽转”。对搬迁时不是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安置地城市低保政策的及时纳入安置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XX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发200365号)规定比例,足额将县级匹配“农转城”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将预算资金6月底前划拨到位,确保资金有保障。二是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未发放对象排查,经排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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