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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办事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
2、)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内容:(-)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八)其他
3、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审查第六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公开渠道第八条各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凤冈站点;(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
4、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布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布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五)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
5、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总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第四条对拟
6、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及要求第五条XX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第六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各村社区、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甄别把关,防止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各村社区、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
7、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社区或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予以公开。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H一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8、-)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9、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镇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
10、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
11、位报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
12、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镇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13、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部门、各村社区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第五条各部门、各村社区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
14、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按其职能职责,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镇政府领导名单及其主要职责;(二)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三)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四)镇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五)镇政府人事任免;(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
15、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七)各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外,还应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务公开坚持“谁起草、谁制作、谁保存、谁获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审查与规定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