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各项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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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峰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
2、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
4、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
5、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
6、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
7、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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