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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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以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为目的,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第二章项目性质与级别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主
2、管部门发文确定通过结题验收时间节点统计认定,教育部发文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省部级别认定;教育部下属司、省教育厅发文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的按市厅级别认定,如有未能确定的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项目级别认定。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在教育部、教育厅管理平台中,根据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第六条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组织教师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第七条申报项目数量根据
3、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由教务处在组织申报通知上明确。第四章合同(协议)签订第八条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合同(协议)内容并在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登记表、审批表和纸质版合同(协议)书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协助办理盖章手续等。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合同(协议)不在审核范围。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合同(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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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 协同 育人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