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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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办法一、印章的制发和管理(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章(印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印模)分别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发。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印章由区局按程序统一制发。(二)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持区局介绍信及机构设置批件,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证明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使用前须先在区局综合处备案。(三)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章(印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印模)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会印时,须由专人专车护送并现场监印。(四)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印章、业务印章和专用印
2、章由主要负责同志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用印审核制度,印章一律不对外使用。(五)各类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磨损严重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印章缴回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二、用印的审批权限(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章: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发文、发电、发函,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章。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印章一般由局党组书记审批。(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发文、发函(包括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一般由局长或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审批。1、属于执行上级机关主办事项或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
3、项的局发文,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局发文、发函、证书、批件、报表等,须经局长或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审批方可用印。2、特殊情况需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时,由经办人员写清情况,并请处室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审批用印。3、各直属单位需使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根据所办事项的性质,由局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药品安全总监)审批用印。4、封条、封签可提前套印。(三)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印章:1、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名义的发文、发函,须经综合处处长审批后用印。2、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需以局综合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办单位领导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发文意见送综合处处长审批后用印。3、局内一般事务性工作需使用综合处印章时,须经综合处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三、用印注意事项(一)用印前要检查公文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办事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有效,再决定用印。(二)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印章,只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使用。(三)已开具未使用的介绍信,应交回原开具部门,附在原存根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四)印章管理人员对审批不完备的各类公文,有权要求办文单位补齐手续后用印。(五)对于未经领导者同意擅自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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