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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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二)确定抽样数量1 .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2 .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3 .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核查区域
3、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电话或现场访谈的普查员和普查
4、指导员人数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三)清查工作对核查区域的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分别计算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漏查率”“重复率”和“错误率”,填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质量核查结果统计表(附表1)。漏查率=漏查的普查对象数量核查确认的普查对象数量100%重复率=重复的普查对象数量核查确认的普查对象数量100%错误率=X100%清查表信息填报错误的普查对象数量核查确认的普查对象数量开展省级清查工作核查时,可将选取的县(市、区)30%的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四)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通过查阅入户调查记录、普查表、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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