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共7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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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确认(共7项)一、病残儿医学再鉴定依据:【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依据:【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
2、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7月22日颁布,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三、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结果确认。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四、尸检机构认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规章】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2002年8月1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拟承
4、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职业病鉴定。依据:【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
5、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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