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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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更新日期:2022年12月7日一、事项名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2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市南管理处地址:17,27号)2楼南侧大厅市北管理处地址:A座5楼李沧管理处地址:楼崂山管理
2、处地址:国际大厦5楼城阳管理处地址: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地址:厦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地址:中心3楼即墨管理处地址:3楼胶州管理处地址:广场4号楼10楼平度管理处地址:楼莱西管理处地址:务中心A座5楼四、办理条件(一)申请范围:L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2.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二)提取额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参照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53号)阶段性政策及办理规程执行。下同。五、申请材料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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