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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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登记许可二、审批类型:承诺件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埔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
2、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五、申报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3、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4、采矿权人已履行规费缴纳及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完成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5、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六、申报材料:1、采矿权闭坑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闭坑申请报告(原件)(包括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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