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汇编5篇 (合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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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促进安全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全校师生医务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医务员工(包括校外进修人员、未办理报到手续的研究生新生等)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
2、安全教育准入制度。第四条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教育考试系统”),指导二级单位组织新入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学习及考试;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校级教育培训;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科学技术研究
3、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科研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校区履行相应职责。第七条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安全教育的主体管理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及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准入落实,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实验室相关人员须参加学校、二级单位、
4、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所需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是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实验操作前必须接受或通过特定形式的安全知识培训而获准进入实验室资格的教育培训制度。第九条学校组织开展通识类安全基本准入学习,考试合格后符合安全基本准入要求;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具有学科特色、实验室专业性的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第十条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研究生等)须取得基本准入资格(XX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特殊实验室还需要按要求取得相应的专项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第十一条实
5、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须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强制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准入资格进行登记备查。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二)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等通识类知识。(三)覆盖化学、机械、电气、辐射、医学、生物、特种设备、消防等理工医类方面的专项知识。(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方式主要包括:(一)学习XX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内容。(二)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与自测。(三)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四)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排的专项教育培训与考试。第十四条取
6、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要求时长。(二)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三)特殊实验室须满足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的专项培训与考试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第十五条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医务员工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具备安全处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主要采取通过授课、讲座、演示、实际操作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开展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1+5+N”安全教育体系。学校每年组织1项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二级单位每学期召开1
7、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题部署会议、每年组织1次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年组织1次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学期对本科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每学期对研究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各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为本实验室学生或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针对本实验室的专项安全教育。第十七条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二级单位,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第十八条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须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技能。专兼
8、职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等培训活动;实验室责任人、指导老师应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接受严格的专项培训与考核。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一)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二)学校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意见。(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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