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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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4.19生效日期:2023.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4号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4号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光伏持续健康发展,充分挖掘新片区存量屋顶资源,调动光伏项目建设积极性,现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做如下修订:一、在第六条(奖励标准)中将原奖励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1 .取消
2、超水平奖励;2 .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由0.1元/千瓦时(非学校类执行优惠电价的非居民用户)、0.1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均调整至0.25元/千瓦时;3 .光伏电站奖励标准由0.15元/千瓦时调整至0.25元/千瓦时;4 .新增对存量屋顶全额上网光伏项目的补贴。针对新建全额上网光伏项目的存量屋顶(房屋2022年7月之前(含7月)建成)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业主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5.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型光伏项目由超水平奖励标准调整至0.5元/千瓦时;二、在第七条(申报材料)中取消超水平奖励申报材料,补充屋顶业主补贴申报材料。三、在第八条(审核流程)中取消超水平奖励申报相关内容,补充2
3、022年并网投产项目应在2023年四季度进行申报、屋顶业主补贴申报材料应由项目单位一并提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4月17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沪自贸临管规范20227号)即日起废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4月1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第一条(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光伏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4、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临港新片区光伏应用场景规模化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沪自贸临管委(2021)7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在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光伏发展。第三条(支持范围)(-)普通类型光伏项目1.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不含工商业和户用光伏)2、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二)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型光伏项目(含工商业和户用光伏),包括但不限于光伏+交通、农业等光伏+试点、采用新型光伏组件示范、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等新型技术的光伏试点项目。扶持项目应于
5、2022年至2025年建成投产(以实际全容量并网时间为准)。第四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项目实际产生电量(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同一层级财政资金。第五条(申报条件)(-)光伏项目实施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431平方公里范围内)。项目投资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二)光伏项目需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三)光伏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建成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四)光伏项目需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单。第六条(奖励标准)(-)采用度电奖励的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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