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docx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等多种效益,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林区民生改善,根据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是指县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与林副产品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县国有林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
2、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县国有林场支付租金、补偿费等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以国有林场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盘活森林资源。坚持有偿使用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用途管制、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有关规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开展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
3、权属证明,林地权属清晰,四至界限分明。第七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者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第二章有偿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方式:(一)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生态旅游项目;(二)种植、养殖、采集林副产品等项目;(S)营造林项目;(四)符合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第九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一级国家公益林、一级保护林地的森林资源禁止开展有偿使用。(二)二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禁止除依托森林景观进行观光、生态体验、科普教育为主的生态文旅项目以外的有偿使用。严格控制停车场、露营区等其
4、它森林体验、康养等永久性设施建设;(三)营造林项目一般不得营造经济林,严禁全垦整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审核审批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有偿使用审核审批程序第十条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县国有林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征信记录、项目基本情况、区域、使用方式等。第十一条县国有林场收到有偿使用者的申请后,到现场查看,并根据林地用途管制、森林主导功能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估,对不同意的申请事项或需补充的相关资料,应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意见;对拟同意的申请事项,经国有林场支部会讨论同意后提请县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第十二条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地块,有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 林场 森林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