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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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预售资金定义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预售许可”)后,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
2、、分期付款、按揭贷款、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和开发企业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款项。预售资金的监管,不改变预售资金权属,不增减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法定权益和法定义务。第三条监管原则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全程监管、多方监督、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锐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参与预售资金监
3、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施工进度核查、预售资金使用审核等工作。银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检查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和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督促监管银行认真履行监管账户管理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管银行职责监管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监管账户信息管理,确保监管账户流水信息共享。做好监管账户监控,确保预售资金全额进入监管账户,定期与监管机构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
4、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书;(二)监管账户内资金收入和拨付台账;(S)监管机构认为需存档的其他资料。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时,监管银行应告知有关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六条系统建设监管机构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系统施行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数据化、网格化管理。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推行预售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5、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七条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有效期为3年。中标确定的监管银行,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第八条开设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在中标的监管银行中自主选择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同一项目同一家监管银行的可以共用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相关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载明。监管账户、监管机构等信息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
6、网站进行公示。第九条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开设账户后,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报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打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并由监管机构、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第十条变更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监管账户后,再注销原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变更期间暂停该监管账户对应房屋的网签。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第十一条资金缴存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前应核实项目的监管账户,并将购房款(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
7、账户,严禁购房人、开发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对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后利用未售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应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全额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第一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分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分期时长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缴存流程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单,通
8、过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上银行或监管银行网点柜台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在监管账户收到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后,监管银行应将对应的入账信息实时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第十三条房屋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后,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方可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第十四条工程抵款开发企业因建设本项目拖欠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情况,需要用本项目可销售的房屋进行抵款,由开发企业提供合同、付款凭证、抵款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监管机构备案,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监管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前,工程抵款面积不超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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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市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