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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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为加强对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一、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1、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和发放,按毕业生人数每人一号,一式四份,发放至各学院,由学院发放至毕业生本人。2、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不得挪用、转借、涂改。3、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毕业生须持原件和学院审核意见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4、毕业生如将空白协议书丢失,由
2、本人申请,填报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5、毕业生如将已签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由本人申请,填报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6、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依据大学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办理。7、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将协议书收回审核(包括录取研究生、专升本、留学等情况),并及时办理派遣等相关手续。二、协议书的填写与签订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协议书。2、毕业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应聘意见”
3、一栏填写是否同意到单位工作,并由毕业生本人签名。3、用人单位名称填写要与印鉴名称一致。落户地址与档案转寄地址栏须签约双方协商据实填写。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即视为协议书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协议。签约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中的两份交回所在学院,毕业时教育厅依据协议书进行派遣。5、准备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双方协商意见,确认考取研究生后将协议书交回学院。6、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须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或有上级主管单位,将所需公章盖全,避免协议书手续不全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本办法由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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