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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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为了严肃学生证及校徽管理,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专科新生通过初步审查入学并获得学籍,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组织新生信息采集,为学生办理、发放学生证、校徽。第二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证件信息不得涂改,不得转借、转送他人。第三条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转送他人。校徽丢失,一般不予补发。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及乘车区间应与高考录取信息一致,乘车区间应填写家庭户籍所在地或距离家庭户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第五条学生修改学籍信息或乘车区间需提供
2、相关证明。姓名等身份信息修改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证明原件;因户籍所在地变更或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需要变更乘车区间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第六条学生证补办、变更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四周,其它时间不予办理。根据、铁道部的相关规定,补办、变更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第七条学生补办、变更学生证,需填写大学本、专科学生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班主任和学院教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于规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申请办理。第八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数量的学生证,学生补办学生证后又找到原证,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注销。第九条学生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终止我校学习,提前离校,应将本人学生证交回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后方可离校。第十条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违规持有学生证,或故意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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