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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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暨聘请*等7名同志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其职责为指导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镇、县级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推荐、审查、批准及备案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
2、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3至4名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仲裁且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第四条县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资格(A级),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律师职业八年;(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六
3、条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县政府依法治县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三)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五)起草、审查、修改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六)受县政府委托,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七)受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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