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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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2018-2025)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
2、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和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第四条邹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
3、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农业局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承办,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第八条基础标准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2 .社会责任感
4、强,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对周边农户增收致富起到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3 .本县户籍或非我县户籍但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年龄在18至60周岁;4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 .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6 .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书,或经过全日制高校学习并毕业;7 .产业规模应当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产业标准1 .生产经营型(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
5、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2)生产规模: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棉花种植面积2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10亩以上;从事蔬菜设施栽培(钢架大棚)达到3个及以上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的人员。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存栏50头,或年出栏不少于100头以上;养殖蛋(肉)鸡、蛋(肉)鸭存栏2000只,或年出栏不少于IOOOO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养羊存栏50只以上。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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