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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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种群快速增长、活动范围扩大,损害农林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到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的危害,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防止将保护野生动物与防控野生动物危害对立起来,将野猪等野生动物
2、危害防控纳入林长制重要考核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组织开展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工作(一)加强野猪种群监测和预警宣传
3、。各乡镇、国有林场要根据辖区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组织护林员、乡镇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地巡护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护,加强野猪数量和活动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野猪活动频繁、种群数量大的重点区域的监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野猪种群繁殖、活动及危害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依据。对野猪危害严重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避险。对野猪侵扰较为频繁的村庄、连片农田,因地制宜地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主动预防危害。组织开展有关野猪生物习性、安全防范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指导群众掌握科学驱赶野猪群和紧急状况下如何逃生等,减少盲目行事导致次生危害。倡导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轮流到田间、地头值班,科学采取有效阻吓、驱赶措
4、施,避免盲目行为造成更大损失或安全隐患。要引导村民将野猪喜食的玉米、花生、林下参、红薯、桃等改种茯苓、瓜萎等其他作物。在防控野猪等危害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二)因地制宜开展野猪种群调控。一是划定野猪狩猎区。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禁止在县城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林业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风景游览区(古徽州文化旅游区、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等禁猎区开展野猪狩猎。林业自然保护地禁猎区范围如下: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三阳镇白石源村、岭脚村范围)、徽州国家森林公园(含徽城镇紫阳村、程家坞村、
5、场村村、渔梁社区,郑村镇向杲村、竭田村,许村镇箸岭村,杞梓里镇竹溪村,三阳镇高峰村,王村镇新安村范围)、天龙县级自然保护区(含狮石乡狮石村、石门乡竹岭村交界处),花山谜窟一渐江风景名胜区(段)(含王村镇王村村、升庄村、新安村,雄村镇雄村村、柘岱村、朱村村、鲍庄村、浦口村,徽城镇紫阳村、大梅口村范围)。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狩猎区。二是确定野猪狩猎期。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三是实行野猪限额猎捕。由县林业局根据全县野猪资源量提出狩猎区域年度野猪限额猎捕量,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猎捕量核发狩猎证,组织猎捕。年度限额猎捕
6、量不得突破。四要持“两证”进行狩猎。狩猎人员必须持有县林业部门依法发放的狩猎证和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进行野猪狩猎。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猎捕用枪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严格监管,保障用枪需求,严防治安隐患。五要制定猎捕工作方案。以公安派出所建制为基础划定狩猎区域,就近组建狩猎队伍,便于狩猎人员和枪支管理。同时,狩猎人员熟悉当地地形,有利于狩猎活动的开展和意外事件的处置。所有狩猎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对猎获物处置等作出承诺。对违反“野猪狩猎猎获物处置”有关规定的,一切责任由狩猎人员自行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
7、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保方案切实可行。未成立狩猎队或无狩猎人员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借用县内具有狩猎资质的人员成立临时或相对固定的狩猎队,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由于野猪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林业局批准,并由县林业局、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限时、限量猎捕。(三)依法实施野猪危害补偿。一是初步调查。根据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补偿的情形,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
8、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包括下列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3.相关影像图片资料。二是审核确认。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县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健、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三是进行公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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