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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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生育条例讲解2一、新条例修改之背景一、新条例修改之背景n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n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 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3二二、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n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n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
2、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4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3、管理责任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5三、生育调节三、生育调节n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n第二十六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n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
4、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6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一胎子女: n(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n(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n(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n(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n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
5、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7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n(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n(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n(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n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6、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n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8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n第三十二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n婚前
7、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n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9四、技术服务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n(一)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n(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n(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n(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n(五)实施避孕、节
8、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n(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n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10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下列服务: n (一)获取避孕药具; n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n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n (四)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n (五)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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