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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缴费 二、养老金计算 三、几项特殊政策缴费:建立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2、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缴费工资有上下限的封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必须按社平工资
2、的60%计算缴费基数。 4、缴费工资项目。公务员缴费工资项目:职务、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列入缴费工资的项目:地方自定的改革性、奖励性补贴,如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精神文明奖。养老金计发 1、“老人”、“中人”、“新人” 老人: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2、老人养老金: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退休费标准发放养老金。除了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等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仍由原单位负担外,其余退休待遇项目全部纳入社保基金支付。并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养老金。 中人养老金:10年
3、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的中人,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超出部分按年度予以封定,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退休的只发给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退休的发给20%,以此类推,到第10年(2024年)退休的发给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新人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执行新办法。3、过渡期内新老办法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
4、比例;B: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序号职务职级增加退休费标准1省部级1100元2厅局级700元3县处级460元4乡科级350元5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2015年退休人员老办法退休费标准计算 局级老办法=(190090%)+4000+700=641
5、0元 处级老办法=(180090%)+3300+460=5380元4、过渡期内养老金新办法计算 新办法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二)过渡性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职业年金基础养老金计算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改革的时间点为2014年10月,即2014年9月以前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的年限是实际缴费年限。两段时间加起来为总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由省里统一设定好
6、了。(正局2.12.6之间,正处1.62.2之间) 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由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的比值计算得出。 举例计算: 2015年12月份退休,工龄共35年(34年视同+1年实际) 局级平均缴费指数= 342.2+(70001252460) 35=2.18 处级平均缴费指数= 341.8+(60001252460) 35=1.79 局级基础养老金标准=4372 (1+2.18)2 35%=2433元 处级基础养老金标准= 4372(1+1.79)2 35%=2135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局级=4372 2.2
7、34 1.3%=4251元 处级=4372 1.7 34 1.3%=32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局级个人账户养老金=70008%15 139=60元 处级个人账户养老金=60008%15 139=52元职业年金计算 国发201518号文件: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按计发月数计算 局级
8、职业年金=(70008%15+70004%15)139=91元 处级职业年金=(60008%15+60004%15)139=78元 局级新办法=2433+4251+60+91=6835元 局级老办法=(190090%)+4000+700=6410元 局级最终养老金=(68356410)10% +6410=6452.5元 处级新办法=2135+3285+52+78=5550元 处级老办法=(180090%)+3300+460=5380元 处级最终养老金=(55505380)10% +5380=5397元三、几项特殊政策 1、企业缴费年限的确认问题。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
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要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
10、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原统筹时期个人缴费退还问题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发展历程 二、主要政策企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我市试点(19871995年)
11、。济南市1987年7月1日和1988年7月1日,分别出台了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政策,标志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 国家、省上世纪90年代初期陆续出台了一些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指导性政策,根据这些政策,济南市于1993年出台了济政发199396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起,启动我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二、改革建立(1996年至2005年)。国家、省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政策。省政府出台了1997109号文件,在全省建立起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三、完善阶段(2006年至今)。山东省出台了200692号文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政
12、策 1、关于退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规定: 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 特殊工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病退: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社部发200120号: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关于特殊工种政策 特殊工种的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行业特点。分行业设定特殊工种。以劳部发1993120号文件为界限,在此文件之前,特殊工种可以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来审批确定;此文件下发后,特殊工种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报原劳动保障部审批。 二是岗位特点。
13、同一个行业内部,特殊工种是明确到岗位的,什么样的岗位,工作条件如何、工作强度如何,都做了基本的描述。同一个车间,可能不同的工作岗位,有的是特殊工种,有的不是。 三是工作年限特点。能否提前退休,必须累计干满所从事岗位需要的工作年限。有毒有害岗位为8年;井下、高温等为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为10年。 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政策 计算时点:以1996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时点。1995年底之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叫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主要把握3个基本原则: 一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即能看到主要经历的原始材料。如招工信、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等。包括找的比较多的军龄、下乡知青和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4类人员的相关原始手续。 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缴费的完整性。包括19871993年由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费材料,1994年1月实行个人缴费后的缴费材料。 三是劳动法实施前受处分人员连续工龄一票否决,包括开除、除名、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