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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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新时期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重点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预算下达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上级各项财政资金;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2、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贫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第三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运转有序、精准高效、监管严格”的原则,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攻坚力、)是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扶贫办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编制;负责对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拟定和下达;负责指导项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扶贫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县扶贫办是扶贫项目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项目
3、实施计划进行编制;负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提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资金申请的初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中:财政专项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的初审、以及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各乡镇(场、处)负责制定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负责组织项目
4、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项目后续管护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档案收集、资金申请、项目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并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负责。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全县建立统一扶贫项目库,具体流程为: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行业扶贫项目库,报县扶贫办汇总,由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入库。项目库由县扶贫办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补新、退出”机制。第五条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各乡镇(场、处)应根据全县扶贫项目库入库内容
5、,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各乡镇(场、处)筛选审查后,经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扶贫办汇总。(二)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草案,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场、处)。(S)全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并审批。第六条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扶贫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直接到户类项目不纳入公开招标和政府
6、采购的范围。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各乡镇(场、处)统筹安排;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一)到户类扶贫项目(不含政策兜底资金项目)应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采取农户自建、自购,各乡镇(场、处)全程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的方式进行。(二)扶贫培训项目。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开比选,确定机构实施。(S)扶贫资金投资的工程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制等。(四)实行招标投标制的扶贫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
7、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严禁项目中标单位对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五)扶贫资金奖补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类项目,依照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第七条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场、处)扶贫专干、村级监督委员会组成的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
8、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该项目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第八条工程性项目结算管理。扶贫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镇(场、处)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并予以审定。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审核。第九条扶贫项目的后续管护。(一)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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