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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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推动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市场主导,促进竞争;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政策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
2、统一开放、有效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二、实施范围(-)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质量可靠、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并提请省级在基本药物目录内对州级采购药品进行标注。(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配合)(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
3、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配送企业。(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医疗机构范围。全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统一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采购结果。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配合)三、推进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任务。按照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组织
4、医疗机构合理确定集采药品品种,精准测算采购需求并在集采系统进行报量确认。根据中选结果,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合同签订、药品采购、资金支付、药品使用等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实落地。(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配合)(二)积极参与州(市)级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范围外,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州(市)级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做到采购清单统一编制,采购方案统一制定,采购需求统一汇总,执行结果统一考核,配套措施统一标准。(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配合)(三)有序推进州级和州内医疗机构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落实国家和
5、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任务和州(市)级联盟采购药品品种范围外,结合全州医疗机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保障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有序推进州级和州内医疗机构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断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覆盖面。州级组织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四、采购规则(-)确定采购数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引进情况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
6、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州、县医保部门分级对医疗机构报送的集采药品数据审核把关,确保采购量基数真实准确。(州医保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配合)(二)完善竞争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
7、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州医保局牵头,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配合)(三)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和采购协议期,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州医保局牵头,州政务服务局、州卫生健康委配合)(四)严格协议履行。签订采购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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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推动 药品 集中 采购 工作 常态 制度化 开展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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