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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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根据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第三条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组织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参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工作
2、所需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责任,提高群众防治疾病的健康意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两病”认定机构,经认定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达到城乡居民医保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继续执行现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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