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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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信访矛盾。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测合一”是指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中所涉及的多项测绘项目分阶段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业务,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
2、绘、成果共享”全程服务。主要包括:(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的选址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及拨地测量;(2)施工许可阶段的放验线;(3)施工批后监管阶段0以下地下空间完工核实和地上第一层(标准层)完成阶段核实;(4)商品房预售阶段不动产测绘(预测:住建、不动产等机构根据预测数据建立楼盘表,并关联不动产单元号);(5)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交通、水利等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多测合一”的工作机制;负责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负责运行维护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管理服务系统和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为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做好成果共享、互认、运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推行“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运用。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负责制定本部门关于“多测合一”的内容清单、技
4、术要求、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等,共同编制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运用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推行“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运用。第三章测绘服务机构第六条“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第七条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
5、绘、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八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三)测绘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第九条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登记入库。名录库信息应及时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公布。第四章项目实施程序第十条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实行一次委托、分阶段提供成果的方式行进行。委托关系成立后,要及时在“多测合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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