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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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某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某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动车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
2、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动车辆。第四条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实现成本费用适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下属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且无偿调拨车辆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备案审批后,纳入企业车辆统一管理。第二章购置管理及经费管理第七条按照节约、安全的理念,原则上应优先配备新能源
3、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区管重点企业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轿车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配置标准: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二)区管企业配置的轿车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排气量1.6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三)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3.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0万元以内。第八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制定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4、报区国资办审核。企业下属子公司的配备更新计划由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汇总后,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不得超计划、超标准接收车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九条企业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企业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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