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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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2、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消防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4、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第八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二)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六)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七)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
5、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五)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七)办理
6、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贯彻落实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议;(二)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三)协调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推动落实消
7、防工作职责;(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预警提示、督办、约谈、督查、考核等工作;(五)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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