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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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
2、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县高标办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制定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方案,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形成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三级管护机制。第五条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
3、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等管护义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第三章管护人员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
4、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高标办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贵。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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