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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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县(区)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和红寺堡区本级整合的存
2、量资金。自治区级资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债券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指导部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返还费资金项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补助项目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林业优势特色产业资金。红寺堡区本级资金: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农田基本建设等资金。第三条资金用途调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统筹整合可以打破原有专项资金界限,在使用时实现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红寺
3、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管理专指对涉农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第二章资金用途第五条统筹整合资金使用重点: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同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扩规模、增产量、增质量、提效益;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支持农林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进一步调优种养结构,提升品牌带动力;支持培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
4、;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包装加工等;支持与农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第三章部门分工第六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使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八条乡村振兴局及发改局
5、指导乡村振兴项目编制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九条财政局负责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第十条审计局负责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负责做好涉农项目公示、公告、宣传工作,同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第四章操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是指已纳入红寺堡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规划、经审定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6、。作为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乡村振兴局及发改局组织项目评审人员对初审筛选的项目从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规模及取得的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逐一评审论证。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分类纳入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报送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项目经审核审批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若因特殊情况或是发展需要原项目不宜再以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调整项目重新完善、申报论证,按程序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在每年8月31日前进行一次调整更新。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具体方案,报发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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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统筹 整合 使用 财政 农资 管理办法